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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网城官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显失公平并非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10-24 00:23:41

  澳门太阳网城官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显失公平并非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2、显失公平并非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3、孙铎刚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已经实际解除,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应退还孙铎刚交纳的剩余承包费。

  1. 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吴春英、孙小菊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对吴春英、孙小菊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已经进行了回应,上诉不能成立,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铎刚与吴春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孙小菊、孙征。2011年8月4日,孙铎刚去世;其父孙长德、其母孙肖氏均已先于孙铎刚去世。

  2006年11月1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承包的地名为“青砖窑”,四至为:东至河边、南至大水峪地界、西至大水峪地界、北至山头分水线元,一次交10年。签订合同后,孙铎刚缴纳十年的承包费6万元。

  2006年12月6日,孙铎刚(甲方)与案外人初东风(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转包项目及内容为除2006年11月1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所列内容外,界内一切附属设施及果树水电设施等均无偿归乙方使用和维护,转包期限自甲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2006年10月28日至2056年10月28日止,转包期50年,用途为承建“唐人艺术城”及林业旅游综合经营。50年转包费30万元,乙方必须在2006年12月26日如数付给甲方。2006年12月26日,西庄户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及鉴证单位加盖公章。

  2009年4月5日,孙铎刚与庄户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孙铎刚将2006年11月15日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所承包的西庄户村青砖窑果园及山地全权转让给庄户公司,经营期限50年,转让费120万元,交纳方式:一个月内交10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交20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交10万元,2011年12月30日10万元,2012年12月30日120万元交清。

  2009年4月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双方约定:1、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自愿将所承包的果园及山地无偿退回村里,用于北京庄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原承包合同作废。2、如北京庄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能力开发,西庄户村委会必须将孙铎刚退回的果园及山地,无任何条件归还孙铎刚继续经营。

  2009年4月29日,庄户公司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北京市密云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载明:“一澳门太阳网城官网、订立合同双方,出租方: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村经济合作社,承租方:北京庄户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租赁期限和开发期限: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79年4月29日止,开发期限不得超过5年。三、租赁位置、项目及数量:1.地理位置(四至):青砖窑(黑山)东至河边(河西边),南至大水峪地界,西至大水峪地界,北至山头分水线.项目及数量,青砖窑荒滩项目75亩,青砖窑荒山项目100亩。四、租赁用途:旅游开发。五、租金计算方法及交付期限:1.计算方法:每年交付租金6000元人民币,70年全部租金共计42万元人民币,租赁期内不再产生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前,已履行了村民代表大会决策程序。

  2009年5月1日,庄户公司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关于庄户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青砖窑,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款为42万元,于2012年5月1日前付30万元,如到期不付,村委会有权将出租的175亩果园无偿收回,同时终止合同。另在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期间不开发利用,将此合同无偿收回,退还西庄户村原果园承包人孙铎刚。

  2009年5月23日,孙铎刚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庄户国际文化传播公司土地转让费10万元”。

  2017年4月28日,庄户公司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承包费为823万元,扣除2009年4月29日已支付的30万元澳门太阳网城官网,补交793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庄户公司已支付承包费793万元。

  2020年7月10日,庄户公司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补充协议(二)》,补充约定合同期限和土地用途。协议第一个承包期自2009年4月29日至2029年4月28日,第二个承包期为2029年4月29日至2049年4月28日,第三个承包期为2049年4月29日至2069年4月28日,第四次承包期为2069年4月29日至2079年4月29日,上一个承包期届满之次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承包期;土地用途为乡村产业及农业生产综合开发。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一审审理中,吴春英陈述,自孙铎刚与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起,自己一直居住在涉案地界至孙铎刚去世。孙铎刚生前找过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主张补偿款,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答复2012年予以解决;2011年8月4日孙铎刚去世后,吴春英、孙小菊、孙征才发现2009年4月5日协议,故其后自己多次找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主张补偿款,但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一直推诿,至2019年多次拨打12345热线,仍未能得到解决,故向法院起诉。

  经吴春英、孙小菊、孙征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吴春英拨打12345热线情况,记录显示吴春英于2019年5月14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30日、6月3日、6月6日、6月10日(两次)、6月15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4日、6月28日(两次)、7月1日、7月3日、7月7日、7月8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3日、7月27日、8月4日、8月6日、9月10日、9月24日、2020年8月21日共计27次拨打该热线日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果园出卖,未给付补偿,称1999年签订果园承包合同,2006年转租给庄户公司,但自己交承包费到2017年,2011年其爱人去世,大队承诺到2012年如庄户公司无力开发即将土地无偿退回,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果园出卖,未给予果树补偿款。

  另,在孙征起诉庄户公司及常雪梅、常冬梅澳门太阳网城官网、初东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征自述其与父亲孙铎刚于2007年初与初东风达成口头协议,由二人承建涉案地块“唐人艺术城”部分工程;法院查明,(2013)密民初字第1381号案中认定,青砖窑这块土地最开始是从孙铎刚手里流转至初东风,初东风与常冬梅合作承建“唐人艺术城”工程,后初东风退出,前期债务由常冬梅承担,后土地退还给村里。2009年3月17日庄户公司成立,2009年4月29日庄户公司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北京市密云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孙征否认涉案土地曾经流转给初东风,亦否认曾经退还给村经济合作社。

  1、孙铎刚与西庄户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2、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村“青砖窑”是否归吴春英、孙小菊、孙征继续承包;3、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是否返还吴春英、孙小菊、孙征土地承包费5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吴春英、孙小菊、孙征主张2009年4月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订立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西庄户村委会未给予孙铎刚补偿款、未退还土地承包费即收回土地,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首先,显失公平并非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其次,吴春英、孙小菊、孙征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并非孙铎刚自愿订立。孙铎刚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应为明知,有权处分自身的合法权利。关于吴春英、孙小菊、孙征主张土地承包人违规开发集体土地导致合同无效,系后续履行中对土地的利用问题,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吴春英、孙小菊、孙征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协议》合法有效,故对吴春英、孙小菊、孙征要求确认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青砖窑地块归吴春英、孙小菊、孙征继续承包,并要求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吴春英、孙小菊、孙征土地承包费54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不当。

  2006年11月1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2009年4月5日,孙铎刚与西庄户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孙铎刚自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此后亦将土地归还村集体。吴春英、孙小菊主张《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其援引的法律规定系规定于家庭承包方式下的土地交回原则。本案土地系其他方式承包,而非家庭承包。吴春英、孙小菊依据家庭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吴春英、孙小菊虽上诉称孙铎刚退还土地并非自愿,但其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吴春英、孙小菊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即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处,该事由亦非合同无效之事由。吴春英、孙小菊关于《协议》无效之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孙铎刚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签订后向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交纳承包费6万元。2009年4月5日《协议》签订后,孙铎刚已经将土地退还。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已将涉案土地另行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孙铎刚与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已经实际解除,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应退还孙铎刚交纳的剩余承包费,经本院核算,应退还承包费为为45638.36元。现孙铎刚已经死亡,应承包费退还其继承人。吴春英、孙小菊关于承包费应退还之上诉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2、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春英、孙小菊、孙征承包费45638.36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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